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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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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2 條
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受理通報及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