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4:24
:::

法條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本辦法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