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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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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7-5 條
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戒護與被戒護人、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資格、航空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訓練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資料之保密、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