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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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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