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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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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