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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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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52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