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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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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