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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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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4 條
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院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