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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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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21 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與安全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安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