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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認可之程序、認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執行業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