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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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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水資源、溫泉之管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9-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