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3: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專利師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文件。
第一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