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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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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 條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