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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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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