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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產業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
前項委託業務,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
第一項公民營事業之資格、委託條件、委託業務之範圍與前項公開甄選之條件、程序、開發契約期程屆期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