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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本辦法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 EN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