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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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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0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
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第二項之教育,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其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與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