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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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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
第 3 條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
第 9 條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27 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
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