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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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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93 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前條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直轄市、縣(市)廢止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聲譽卓著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頒授證書,並獎助辦理其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保存、活化、實踐及推廣等工作。
各類無形文化資產之登錄、保存者之認定基準、變更、廢止條件、審查程序、編號、授予證書、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