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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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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48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