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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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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5 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