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11: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 條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