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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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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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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信用合作社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