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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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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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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EN
第 1 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75 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