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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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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44 條
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前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