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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依本條例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