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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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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第 5 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