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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及慰勞。
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