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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