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9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