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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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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8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之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聘期為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