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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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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64 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