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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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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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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教育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9 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