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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