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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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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5 條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