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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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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特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9 條
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第 31 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