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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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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4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