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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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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 (以下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情報工作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第 18 條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
前項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