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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二、失能、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銓敘部統籌編列預算支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於核定時,應通知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簽發支票請款轉發及依規定辦理核銷,並將核定結果副知銓敘部;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部分,由各基金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特種基金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