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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