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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三‧○│毫克/公升│
│(Free Residual Chlorine)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濁度 │四 │NTU │
│(Turbidity) │ │ │
├────────────────┼───────┼─────┤
│色度 │一○ │鉑鈷單位 │
│(Colour) │ │ │
└────────────────┴───────┴─────┘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鐵 │○‧五 │毫克/公升│
│(Iron) │ │ │
├────────────────┼───────┼─────┤
│錳 │○‧一 │毫克/公升│
│(Manganese) │ │ │
├────────────────┼───────┼─────┤
│總硬度(以 CaCO3 計) │四○○ │毫克/公升│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
│總溶解固體量 │八○○ │毫克/公升│
│(Total Dissolved Solids) │ │ │
└────────────────┴───────┴─────┘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