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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 86 條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
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
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
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
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