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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