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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