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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