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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
(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