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1 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未依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所定期限回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回覆,屆期未回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通報方式及內容之規定通報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