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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嚴重病人於強制住院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強制住院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強制住院,並通知原裁定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
二、除有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繼續進行之情形外,強制住院期滿。
三、法院認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為有理由。
四、經抗告法院撤銷強制住院裁定或認停止強制住院為有理由。
嚴重病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時,法院強制住院之裁定視為撤銷並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