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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 35 條
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其他照護方式。
前項居家治療之方式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