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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 16 條
各級政府按實際需要,得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相關照護服務:
一、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精神疾病急性及慢性醫療服務。
二、精神護理機構: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
三、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
四、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
五、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
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置、管理及其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